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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现代社会中利用捐赠的资源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实体,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上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个人意识不断觉醒,在有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下,慢慢的变多的个人或组织选择成立基金会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发展时期,这一年,全国基金会总数新增928家,达到5799家,上涨的速度创历年之最。截止2019年5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已逼近7400家。能预见,未来基金会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然而,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发展历史并不长,近90%的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治理机制不畅”“缺乏明确的战略”“缺乏专业人才”“合规运作”等一直是基金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又会具体直接影响基金会实际运作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热情高涨等对基金会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法规层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如何运营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散落在各类规定、文章、会议或培训中,尚无系统、完整的梳理,基金会从业者或关注基金会发展的各方力量都困于寻找权威、正式的渠道获得准确的信息。
基于此,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致诚社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出“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旨在向公众和公益行业尤其是基金会从业者普及基金会实务运作的常识。该手册基于大量的基金会案例总结,几乎包含基金会实际运作的全部内容,我们也会根据现实情况一直更新、扩充,使之成为“基金会运作百科全书”,真正赋能关心公益事业的所有人。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相符合。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答: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少数的资金。最重要的包含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千万别把基金会当成基金来运作。
(1)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基金会可分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和在地方民政部门成立的地域性基金会。
(2)根据基金会有没有公开募捐资格来看,基金会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3)根据实务中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来看,基金会又分为: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
(4)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进行分类,可大致分为环保类基金会、儿童保护类基金会、养老服务类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等。
(5)从设立背景角度来看,也有将基金会分为:企业背景基金会、个人背景基金会、政府背景基金会、高校背景基金会等。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基金会)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于实践中,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也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常常称之为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能否公开募集资金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也可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和公募基金会合作,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有包括。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基金会字号;名称应当反应公益活动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基金会名称包括:中国/所在省市+字号+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
(4)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能够正常的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而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答: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组织形式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答: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答: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可以少于3个月。
但是,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
(1)从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答: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每届理事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为5-25人。
答: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成员。《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允许超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允许超出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答:基金会须设监事,不必须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的监事才可设立监事会。
(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选派。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1)召开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需要经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根据我们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省市民政部门有相关的变更指引,可以在民政官网上查询。
答:是的。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答: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会需要依法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比如一家基金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若期限届满为延续的。
(2)依法终止的。如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是公益活动的。
(3)被依法撤销登记。当基金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许可或行政机关违法准予登记许可时,行政许可被作出该许可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
(4)被吊销登记许可。基金会出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
答: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答:不需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现在,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终止专项基金。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依据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时,要冠以基金会的全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答:专项基金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答: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答: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时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但为了确认和保证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捐赠事宜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双方必须订立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答: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答: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地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基金会,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自此便对该财产不再享有任何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但是,捐赠人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使用也应当符合公益性以及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答: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相关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答: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个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和物资,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3)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捐赠款用于特定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答: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款项的受益人,但是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不得指定他的企业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他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但是捐赠人,可以指定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群体的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指定儿童作为受益人,指定三区三州老百姓作为受益人。
答:我们认为捐赠人不能要求返还。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答:慈善募捐一般是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知,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里的财产包括货币、房屋、衣物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答:不是所有的基金会都有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只有依法取得了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才能进行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其他社会组织已经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与公募基金会或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进行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解释“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也就是不得向不特定的大众募捐,从反面推论,也就是可以向特定的群体募捐。特定的群体,应当是指与基金会有一定关系或合作过的群体,比如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如果是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聚会筹集善款,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广撒英雄帖”,声称某基金会要举行慈善聚会,这就针对的不特定的人群,是不允许的。
答:不可以。非公募基金会只能进行定向募捐,而定向募捐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设置捐款箱或捐款台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够使用的募捐方式,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即使是在收费的展会上设立捐款箱或捐款台也是违法募捐行为。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答: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募捐,是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一种公开募捐方式,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开展定向募集,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答: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进行。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基金会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答:免税资格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答:可以,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五)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答: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认,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基金会不用提交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
答: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2)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受赠股权取得的红利。
答:没有不同。基金会与其专职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答: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答:我国法律未禁止基金会聘用兼职人员,因此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我国法律中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基金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基金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具体的缴费比例可以参照各地的社保缴费条例。
答:基金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未参加社会保险、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基金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基金会可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为其工作,但基金会无法与离、退休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答:基金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仅作为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得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基金会使用派遣工数量受到严格的限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答:志愿服务协议并不是强制签订的,志愿者、基金会、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答: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的,基金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基金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志愿者因为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基金会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答:基金会是活动的组织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若因基金会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基金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1)进行服务培训。实践中,一些志愿者并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从提高服务质量以及降低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来看,应当在服务前进行培训。
(2)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保险做出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的,没有志愿者报酬,补贴是志愿服务开展的必要保障,包括餐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的成本。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实为吊销登记)。
答:需要,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答:关联交易就是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基金会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基金会管理角度上,关联方是指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 管理人员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人更多是从实际情况来判断。
答:基金会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关联交易的,需要经过理事会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可见,关联交易并不必然被禁止。
答:基金会承担慈善的使命,享受国家优惠额税收政策,掌握社会公益资源,公众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大,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关系到基金公信力的构建。根据现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答:(1)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要遵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也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经营事物的规模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站点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的成本、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以及机构发展的角度来看,净资产低于原始注册资金,会影响到基金会的年检年报结果。
(2)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表明在基金会的登记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明显的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